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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辽宁商会入会指南

 

入会相关

入会条件:

根据天津市辽宁商会《章程》规定,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辽宁籍在津投资创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辽宁省的企业在津分支机构;

2、有大局观念和奉献精神,愿意加入本商会;

3、企业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4、拥护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规交纳会费。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本会秘书处初审;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天津市辽宁商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2-84186888

185-2671-6688

 箱:tjslnsh@126.com

 

会费相关

会费缴纳

请在收到《会费缴纳通知》后的5个有效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

会籍级别

会费标准

   

200000元/年

30000元/年

   

3000元/年

企业会员

2000元/年

 

 

天津市辽宁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天津市辽宁商会。

  (英文名称是Tianjin Chamber of Liaoning,缩写是TCL)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津投资设立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集津辽两地发展合力,为会员企业在津发展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社会行业组织进行沟通,帮助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为津辽两地区域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两地间的经济合作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企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天津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如何利用和发挥津辽两地优势,促进两地经济发展,为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参考建议;

(二)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规范引导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

(三)组织商务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政府、异地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致力于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为会员单位搭建交流平台、定期走访各会员单位,了解企业所需。促进会员间交流合作、增强凝聚力;

(五)宣传津辽两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及投资政策和环境,为两地的招商引资、经济合作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宣传报道津辽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企业影响力,塑造会员企业品牌;

(六)根据会员企业和单位的要求及需要,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本商会会员合法权益;

(七)接受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承接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提高商会造血机能;

(八)加强商会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九)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

(十一)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交流;

(十二)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十三)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有大局观念和奉献精神,愿意加入本会;

(六)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规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认真贯彻执行本商会诚信自律的各项规定;

(八)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商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理事、监事、会长、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免职。

(三)决定本会的终止。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本会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负责人以及制订、修改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决议。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向会员通报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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