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会

您的位置: 首页 > 关于商会 > 商会章程 > 内容

 

天津市辽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天津市辽宁商会。
  (英文名称是Tianjin Chamber of Liaoning,缩写是TCL)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津投资设立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集津辽两地发展合力,为会员企业在津发展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社会行业组织进行沟通,帮助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为津辽两地区域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两地间的经济合作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企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天津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如何利用和发挥津辽两地优势,促进两地经济发展,为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参考建议;
(二)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规范引导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
(三)组织商务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政府、异地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致力于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为会员单位搭建交流平台、定期走访各会员单位,了解企业所需。促进会员间交流合作、增强凝聚力;
(五)宣传津辽两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及投资政策和环境,为两地的招商引资、经济合作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宣传报道津辽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企业影响力,塑造会员企业品牌;
(六)根据会员企业和单位的要求及需要,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本商会会员合法权益;
(七)接受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承接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提高商会造血机能;
(八)加强商会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九)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 
(十一)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交流; 
(十二)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十三)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有大局观念和奉献精神,愿意加入本会;
(六)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规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认真贯彻执行本商会诚信自律的各项规定;
(八)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商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 1   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理事、监事、会长、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免职。
(三)决定本会的终止。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本会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异地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负责人以及制订、修改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决议。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向会员通报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向理事会提议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会员大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1 月 29 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